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基隆市1名男子訴請離婚,因為妻子在女兒1歲就離家,連電話都不接。家事調查官訪視,見小女孩依偎阿嬤身邊,有安全感。法官審理後,判准兩人離婚,女兒的親權,單獨由爸爸行使及負擔。全案可上訴。【聯合新聞網2026-05-24報導】

在台灣的家事法庭中處理離婚案件時,比起判斷雙方是否已經到不得不離婚的地步,更多的時間其實會落在討論孩子的「親權」(俗稱監護權)上。
「律師,他比我有錢,孩子是不是就會判給他?」,但其實近年來實務上最注重的是「友善父母原則」。

簡單來說,這個原則看的是:「在離婚後,你能不能繼續與對方合作,做稱職的父母?」

讓孩子能繼續有雙親的愛護的權利

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法律規定法官在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必須審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因為孩子與父母雙方的情感,不應該因為父母離婚與否而受影響,孩子有權利同時擁有父母兩邊的愛,這才是子女的最佳利益。

是否為友善父母的具體行為

父母雙方能本於理性溝通討論孩子的會面交往方案,並在過程中彼此配合,不為難對方或臨時改變計畫;鼓勵孩子多多與對方保持聯絡,維持良好的互動;在孩子面前肯定對方的付出等等都是友善父母的具體實現。

反之,總是以「孩子不願意」、「有其他行程安排了」等藉口變更會面交往的計畫。在孩子面前指責對方,灌輸負面觀念;甚至阻撓孩子聯繫對方的管道,不讓對方知道孩子的所在地,都是完全背離友善父母原則的。

經濟條件不代表一切

許多人以為收入高,能給孩子好的環境,孩子判給自己的機率就比較高,但是親權的歸屬所需要考慮的因素太多了,即使經濟條件很好,但如果做不到友善父母,做不到真正從孩子的利益出發去照顧孩子,那恐怕也難以獲得孩子的親權。

畢竟訴訟是一時的,親子的羈絆是永久的,每個孩子都應該擁有真真正正為了孩子著想而與對方在親職上合作的父母,這樣也才能讓法院放心決定孩子親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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