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一對夫妻照顧一名女童長達4年,早已以父母身分陪伴孩子成長,原本希望透過法律程序正式完成收養,讓一家人名正言順成為家人。不料法院審理後發現,年滿7歲的女童竟不知自己並非夫妻親生骨肉,也不知正在進行收養程序。由於收養人拒絕配合身世告知課程,導致法院無法確認女童真實意願,最終裁定駁回收養聲請。【中時新聞網2026-06-06報導】

因為收養未成年人是一件攸關孩子一生的大事,民法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詳細規定了收養的條件與程序。

年齡差距限制

為了確保收養人具備足夠的成熟度與經濟能力,同時又符合一般家庭的世代倫常,民法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必須維持一定的年齡差距:

一般情況: 收養人必須比被收養人大20歲以上。

夫妻共同收養: 夫妻共同收養時,其中一人大20歲以上,另一人只要大16歲以上即可。

配偶收養: 如果是收養配偶的子女(例如繼父收養繼子女),收養人只要比被收養人大 16 歲以上即可。

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與親生父母的角色

在未成年人的收養事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依然是最高指導原則。

被收養人如果未滿7歲,在進行收養時,需由他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親生父母)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出養人的同意權: 被收養人的親生父母(出養人)原則上必須同意收養。但如果親生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有虐待等不當對待,或有其他顯著對孩子不利的情形,法院為了孩子的利益,此時則無須親生父母的同意。

一律必須經過「法院認可」程序

收養不是雙方父母簽簽合約就生效的,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並取得法院的「認可裁定」才算正式成立。

法院受理聲請後,一定會委託社會福利機構(社工)到收養人的家中進行訪視與調查,評估收養人的經濟能力、家庭環境、心理狀態,以及是否有足夠的照顧能力。

一旦收養經過法院認可並登記成功,養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扶養、繼承等)就會完全停止,並與養父母建立起等同於「親生子女」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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