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或銀行代位分割遺產是怎麼一回事?
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對於滯欠稅款,又不願意行使遺產分割權利的納稅人,國稅局將依法採取積極追徵措施,也就是可依法代位請求法院裁定分割。【經濟日報2025-12-22報導】
在面臨遺產分配時,如果其中一個繼承人有積欠債務,這時候債權人是否有可能就遺產取償呢?
債務人可能「拋棄繼承」
如果這位有債務的繼承人,在知道有遺產可拿的 3 個月內,主動向法院聲請辦理合法的拋棄繼承,那在法律上,他從繼承開始時就直接被視為「不是繼承人」了。
而拋棄繼承是屬於個人的身分權,債權人不能強迫債務人一定要繼承財產。只要拋棄程序合法,遺產改由其他順位的家人繼承,債權人無法主張拋棄無效。
如果透過遺產分配協議使債務人未分得遺產
如果大家圖方便,沒有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而是以「遺產分割協議」的方式,沒有分配遺產給債務人。
這可能被認為債務人把自己的財產產權贈與給其他繼承人,這會直接損害到債權人的權益。債權人可能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來撤銷遺產分割協議。而實務上會如何裁判,需視個案情狀而定。
即便是「公同共有」,債權人也能強制執行
即使遺產一直維持在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的狀態,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由債權人代位所有繼承人去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接著再去法院聲請判決分割遺產。只要法院判決准予分割,債權人就可以直接對債務人分到的那一部分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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