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是什麼?監護權人的責任是什麼?

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黃嘉千與夏克立婚姻破裂,雙方因財產分配與子女監護權問題對簿公堂。經過近2年纏訟,士林地方法院於去年判准兩人離婚,並裁定黃嘉千獲得單獨監護權。對於探視權部分,夏克立表示遺憾,並計劃與相關部門進一步溝通。【Yahoo!新聞2025-2-12報導】
由誰擔任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人?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父母在子女出生時,若未另有特別約定,雙方均為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一般社會上常以「監護權」稱之,惟法律上正式的用語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之人」。
然而,當父母離婚,或因長期分居而無法共同生活時,若仍由雙方共同處理未成年子女相關事務,往往會產生實際困難。為此,法律設有相關規範,允許父母透過協議,或由家事法院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酌定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或指定主要照護人,以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相關法條參考
《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由雙方協議決定,得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若未能達成協議或協議不成立,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裁定適當之安排。
《民法》第1089-1條:父母未共同生活逾六個月以上者,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及其相關條文之規定。
親權人之權責範圍
由法院或協議決定的單獨親權人,或主要照護人,通常需代表未成年子女處理下列事項:
●日常生活照顧與教養
●人身保護與居住安排(包括戶籍遷徙、住所指定)
●子女財產管理
●教育事務(如學區選擇、就學決定)
●醫療處理(如住院同意書、手術同意書)
●社會保險(全民健保等)
●金融業務(開立銀行帳戶等)
●護照申辦與出入境相關事宜
●社會福利申領
透過上述規範,法律目的在於確保未成年子女於父母分居或離婚後,仍能獲得妥適之照顧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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