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時效?拋棄繼承去哪裡辦?

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基隆一名賴姓女子日前坐在公車亭的椅子上等車,一名鄭姓老婦要求她讓座,雙方發生爭執,鄭婦甚至動手掌摑對方,賴女憤而報案提告,但鄭婦卻在事發2天後離世,賴女轉而向鄭婦的丈夫及子女求償。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審結,因被告皆已拋棄繼承,駁回賴女的告訴。【yahoo!新聞2025-6-17報導】
什麼是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所謂拋棄繼承,就是繼承人拋棄被繼承人本身的一切權利義務,包括各種型態的財產(比如動產、不動產等),以及各種形式的義務(比如借貸債務)。
拋棄繼承有期限限制嗎?
拋棄繼承必須在繼承人得知自己開始繼承後的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最後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聲請。
怎麼辦理拋棄繼承?
按照台南地方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說明,辦理拋棄繼承所要準備的資料有印鑑證明、印鑑證明章、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媽媽手冊,填具民事聲明拋棄ˋ繼承狀並繳納聲請費用,向法院提出。
其中存證信函是要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自己已經拋棄繼承,而媽媽手冊是當聲請人是胎兒的情況時需要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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