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許博傑律師。法院肯認勞工退休金屬於「勞工因法律規定而生之權利」。換言之,在法無明文規定之下,不因僱主之片面行為(例如以勞基法第12、18條資遣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而予剝奪。是勞工在符合法定退休條件之下,已取得自請退休並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不因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而喪失。
編者:許博傑律師。 收到檢察官寄來的起訴書後,如果你的是受害人,可以請教律師,討論是否對對方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向對方請求賠償喔!歡迎來電062512036、0906541685指定許博傑律師相約討論
編者:許博傑律師。本篇新聞提到台中高分院判2少年及其母親共4人應賠償被害人若干元。所以說,雖然說未成年人進行詐騙,除了未成年人自己外,自己的法定代理人也要一併負責賠錢喔!
編者:許博傑律師。實務上會從檢察官是否給予受刑人表示有無個人特殊事由之機會,並依照該案件具體情形,考量犯罪所造成法秩序等公益之危害大小、施以自由刑避免受刑人再犯之效果高低等因素,審酌得否准予易科罰金
編者:許博傑律師。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是以明知所告事實為虛偽,仍向犯罪偵查機關提出刑事告訴。又由上述編號2.4.之判決可知,實務上會從被告之供述、證人(如票據持有人、票據債權人)的證述,以及被告後續就票據債權處理方式,審視被告是否有藉由掛失方式,減免其支付義務等等面向認定被告有無誣告之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