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許博傑律師(文長慎入)

     《東京貧困女子-曾以為貧窮是他人的事》是改編自中村淳彦的文學作品,劇中主角為報導貧困女性的編輯,透過其採訪過程,並對照自身的處境,描寫了社會矛盾和貧困,深刻呈現出日本社會問題的現狀,是部引人深思的佳作。在第三集中,主角收到了來自父母離婚後未同住父親及政府之來信,詢問使否提供父親心理與金錢上之援助。

       讓許律師想到了實務上常常有民眾詢問收到失散(或已離婚)多年的直接血親尊親屬的法院 #請求給付扶養費 的狀紙,及我國99年民法增列的規定。

㊣我國民法第1118之1條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由上述法條立法理由中記載
「二、......徵諸社會實例,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例如實務上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施加毆打,或無正當理由惡意不予扶養者,即以身體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負扶養義務者而言均屬適例(最高法院七十四年臺上字第一八七○號判例意旨參照),此際仍由渠等 #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爰增列第一項,......

三、至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例如故意致扶養義務者於死而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 #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等語。


☆你不養我,我也可不養你?!

由上述立法理由可知,如果有受扶養權利者向扶養義務者請求時,其曾經對義務者為虐待、重大侮辱或為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抑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如果情節重大時,甚可免除扶養義務。

劇中聚焦於受扶養義務者(也就是主角)是否扶養父親的感情心理轉折及受教育影響思想的探討,最終主角前輩也剛好安排採訪跟主角類似遭遇的個案,而個案彷彿是未來的自己。採訪後,前輩點出有別於主角的不同觀點→【受訪者沒有義務照看看姐姐因而賠上女兒的人生】。

 

劇末,主角面對這一道人生的課題做出決定,而當你我遇到時,會做出什麼決定呢?
歡迎有相關法律問題的民眾來電找許博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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