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許博傑律師。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是以明知所告事實為虛偽,仍向犯罪偵查機關提出刑事告訴。又由上述編號2.4.之判決可知,實務上會從被告之供述、證人(如票據持有人、票據債權人)的證述,以及被告後續就票據債權處理方式,審視被告是否有藉由掛失方式,減免其支付義務等等面向認定被告有無誣告之故意。
編者:許博傑律師。如果是地政機關承辦人員已為登記並補發權狀給民眾後,保管人跳出來說權狀在我手裡,此時可能便會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所以權狀找不到時,切記一定要確認當初是誰聲請,誰拿到,誰保管的,千萬不要圖一時之便利,逕自向地政機關提出書狀補給申請。
編者:許博傑律師。實務上會從告訴人之指述、受傷之診斷證明書、監視錄影畫面、現場證人證述,或到場員警之證述及處理文件資料去檢視。如果相關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時客觀上有肇事,且主觀上有意於駕車肇事後逃逸現場時,便可能獲致無罪判決。
撰文者:丘瀚文律師 這是件稀奇古怪的案件 從頭到尾檢察官都不打算跟我們講犯罪事實 書記官、警察所告知的犯罪事實完全不同...
編者:許博傑律師 內政部函文可知在申請依親居留延期、長期居留延期、經許可依親居留延期及長期居留延期或經許可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時,經法院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便會不予許可,並撤銷或廢止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但過失犯,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