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郭姓現役軍人透過朋友介紹結識台南市1名17歲少女,竟要求少女在家中房間及廁所內,2度拍攝裸露胸部及下體照片,透過IG網路平台傳送訊息給郭男供他欣賞,給果被少女母親知悉後,帶少女報警提告,台南地檢署偵結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郭男。【中時新聞網 2026-11-05報導】

兒童及少年是需要受到特別保護的族群,為防止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台灣制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針對性剝削行為、網路散布及被害人保護訂定相關規範:

性剝削不只是性交易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性剝削包括:
- 使兒童或少年從事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
- 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供他人觀覽。
- 拍攝、製造或散布兒少性影像。
- 使兒童或少年從事色情陪酒、伴遊等行為。

拍攝、持有及散布兒少性影像都可能觸法

依同條例第36條、第38條及第39條,未經允許拍攝、製造、重製、散布兒少性影像,或無正當理由持有相關影像,都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其中,散布兒少性影像,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被害兒少應受到保護,而非責備

依本條例相關規定,政府應提供被害兒少必要的保護及協助,包括安置、心理輔導、就學及生活支持等。

若發現兒少疑似遭受性剝削,應及時通報相關單位,切勿轉傳、散布影像或公開被害人個人資料,以免造成二度傷害。

若有相關問題欲尋求協助,歡迎致電台南邱霈云律師(電話:06-2512073或是0906775832)預約法律諮詢,將有專業律師協助您解決法律問題,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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