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組織犯罪?有加入幫派才算嗎?
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台中地檢署偵辦金錢豹、葳格學校創辦人袁昶平,遭劉姓男子指控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指示妻子抹黑告訴人魏中瑄收回扣,及另位沈姓告訴人在南投堆置廢棄物等案涉及誣告與恐嚇危害安全等罪,檢方認為證據不足,近日全都不予起訴。【鏡報 2026-10-1報導】
所謂組織犯罪不一定是電影中有堂口、幫規的黑道幫派,常見的詐騙集團等犯罪團體也可能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什麼情況會構成犯罪組織?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犯罪組織須符合三人以上、具有法定犯罪目的及手段,並具備持續性或牟利性與有結構性等要件。法律也明定,組織不一定要有固定名稱、據點、儀式或明確分工。
不過不是三人以上一起做壞事就必然構成犯罪組織,仍須依法律要件及具體事證判斷。
發起者與參與者都可能受罰
依同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則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要注意不只是組織首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參與者也可能負刑事責任。
招募、脅迫入會也可能觸法
依同條例第4條,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者加入,依法加重其刑。此外,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迫使他人加入,或妨害成員脫離組織,也可能成立犯罪。
即使不是組織的核心成員,招募或脅迫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也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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