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火可能觸法!刑法的公共危險罪
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高市新興區中秋夜傳出火警事故,一名35歲陳姓男子昨天深夜11時許在八德二路某大樓下方施放爆竹煙火,不料火苗竟一路衝往高樓層,引燃7樓與8樓陽台遮光罩及掛曬衣物,現場頓時火煙密佈引發居民恐慌。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接獲報案後,立即會同消防局人車火速趕赴現場撲滅火勢,並將陳男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鏡報 2026-09-26報導】
刑法第173條至第176條屬於「公共危險罪」中的放火相關規定。法律所保護的,不只是房屋或財物本身,更重要的是避免火勢、爆炸等行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與財產。
燒「有人使用的住宅或建築物」,刑責最重
刑法第173條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火車、電車等交通工具,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判斷重點不單純是「房子是不是自己的」,而是該場所是否供人使用、當時是否有人在其中。例如,即使是自己的房子,只要屬於現供人使用的住宅,仍可能涉及第173條。
而且第173條除了處罰既遂,也處罰未遂及預備行為;如果是失火,也有相應的刑事責任。
不是「有人住」的房屋,也可能構成放火罪
刑法第174條主要處理的是現非供人使用的他人住宅,或現無人所在的他人建築物等。
例如故意放火燒燬無人使用的他人建築物,依法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即使燒的是自己的建築物,如果因此致生公共危險,仍可能成立犯罪;過失失火也可能受到刑事處罰。換句話說,「房子是自己的」並不代表可以任意放火。
燒的不是房子,也可能涉及刑法第175條;爆炸則有第176條
如果放火的對象不是第173、174條所列的住宅、建築物等,而是其他財物,例如其他動產,刑法第175條會依是否為他人所有、是否為自己所有,以及是否致生公共危險分別處理。
其中,他人所有物遭故意放火並致生公共危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是自己的物品,若因此造成公共危險,也可能成立犯罪。
另外,第176條是「準放火罪」:如果故意或過失利用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第173~175條所規定的物品,就依照相關放火、失火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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