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怎麼決定誰當受監護宣告人的監護人
律師 怎麼決定誰當監護宣告的監護人
撰文者:許博傑律師(圖片為ai)
監護宣告的監護人不是單純「誰是親人就誰當」,法院最重要的判斷標準,是「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最佳利益」
民法第1111-1條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依法條可能有幾個思考面向
①是否有照顧受監護宣告人意願
是否願意長期處理受監護人生活、醫療、照護等事情。
② 跟受監護宣告人感情關係
平常有照顧、聯絡或與受監護宣告人共同生活狀況如何?
③ 受監護宣告人在還有意思能力時,是否曾經表達「希望誰當監護人
④ 有沒有嚴重利害衝突
⑤ 監護人的職業、經歷、意見
是否有時間、有能力處理受監護人的法律、行政事務,監護人不只是「照顧受監護宣告人生活」而已,還可能涉及醫療決定、財產管理、契約、銀行事務、稅務、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相關許可。
⑥ 與家庭成員間有無重大爭議
如兄弟姊妹之間為了財產、照護費用發生爭議極大,法院可能會更加仔細調查誰適合擔任,或如何分工。
以上簡單分享,備而不用。監護人也許是由一人擔任或是數人共同監護,不論如何,監護人辛苦了!!!!
有相關問題可來電找許律師付費諮詢,
062512036、0906541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