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陳姓女子去年在台北一家KTV和柯姓男子爆發口角,並致電男友蔡男等男性友人求救,眾人涉嫌在超商門口包圍毆打、恐嚇柯姓男子,其中馮男涉持彈簧刀刺傷柯男的腹部,蔡男恫稱「跟警察說你自己跌倒,被玻璃插到」。台北地檢署偵結,依妨害秩序等罪起訴6人,針對首謀陳女、持刀傷人的馮男求刑1年2月。【聯合新聞網2026-05-04報導】

有時候我們在新聞上看到的「兩夥人打群架」或是「在網路上亂講話,結果警察上門」等等情況。這些行為我國刑法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妨害秩序罪」(刑法第7章)來規範的。這個罪章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大眾整體的安寧與安全。

聚眾鬥毆的「在場助勢罪」(刑法第149、150條)

點名揪團去現場「充場面」,不要以為沒動手打人就沒事喔。

什麼是「聚集」?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聚集3人以上,意圖強暴脅迫或施強暴脅迫。

首謀及下手實施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場助勢者(俗稱湊熱鬧、助陣): 即使你只是站在旁邊幫腔、吶喊、充人數,沒有動手,一樣會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

加重處罰: 如果攜帶凶器、危險物品,或者導致公眾往來危險(例如在馬路中央飆車包圍),刑責還會再加重。

恐嚇公眾罪(刑法第151條)

這條罪常出現在網路論壇、社群媒體或打線上遊戲時。如果因為一時好玩、情緒失控或想引人注意,在網路上發表激烈言論,代價可是很高的。

犯罪要件: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

比如:

在捷運站或網路論壇留言:「明天我要去某火車站隨機砍人」。

在社群媒體發文:「我要在某跨年晚會現場放炸彈」。

法律後果: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即使事後澄清「只是開玩笑」,只要該言論已經讓大眾產生恐慌、害怕,就已經構成犯罪。

冒充公務員罪與煽惑他人犯罪(刑法第153、158、159條)

妨害秩序罪章裡,還包含了保護「國家公權力威信」以及「社會秩序穩定」的條文。

冒充公務員(第158、159條): 如果沒有公務員身分,卻假冒公務員行使職權(例如假冒警察臨檢),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只是單純穿著警察制服、配戴警徽在街上晃,讓人誤信你是警察,即使沒有做任何事,也會被處以罰金。

煽惑他人犯罪(第153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煽動他人去犯罪,或者公然煽動他人違抗合法的命令。例如在網路發文「大家一起去砸某某店」,光是發文煽動的行為就已經觸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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