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我媽被撞成植物人,我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編者:許博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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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我媽被撞成植物人,我可以向對方請求彌補我精神上的痛苦(給付精神慰撫金)嗎?下列文章試著從法律規定及實務分析之。
現行法規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195條第3項於88年4月21日增訂之立法理由
「對於身分法益被侵害,付之闕如,有欠周延,宜予增訂。鑑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關係最為親密,基於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最深,爰增訂第三項準用規定」。
→可知已揭明該法條係基於父母與本人之關係最為親密,基於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且情節重大時,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最深,故有相關規定。
法院實務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3號判決
......◎◎◎為▲▲▲之子,▲▲▲因系爭事故受傷,終身需仰賴全日照護,並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可認◎◎◎基於母子關係所生身分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得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因而為上訴人此部分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末按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除須侵權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外,尚應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本院94年度台上字第212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992號、第2219號及102年度台上字第2405號判決係以被害人因侵權行為受重傷或成為植物人,因認其父、母、子、女或配偶之身分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與本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09號判決認定被害人遭恐嚇及傷害所受損害未達上開程度者,並不相同,尚難認有裁判歧異,上訴人聲請提案大法庭,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規定之要件不符
2.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判決
倘子女因交通事故而成為植物人或引致心智缺陷,並經宣告為禁治產人(受監護宣告人),父母基於親子間之關係至為親密,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在精神上自必感受莫大之痛苦,不可言喻。
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92號判決
查上訴人不法侵害◎◎◎之身體、健康法益,致邱子栗成為類植物人狀態,已遭法院依修正前民法之規定宣告禁治產(現已改稱為監護宣告),被上訴人分別為◎◎◎之父母,亦為監護人(見一審交附民卷七頁),不僅須執行有關邱子栗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二條參照),且因◎◎◎須終身仰賴他人照護,於其二人不能維持生活時之受扶養權利亦將無法享受(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規定參照),遑論孝親之情。被上訴人與◎◎◎間父母子女關係之親情、倫理及生活相互扶持與幫助之身分法益已受到侵害,且因必須持續終身照顧,其情節自屬重大。
觀察
由上述判決內容觀察,如果被害人因侵權行為受重傷、成為植物人或受監護宣告等情節重大情形,可能會被法院認定其父、母、子、女或配偶之身分法益受侵害,進而請求精神慰撫金。
以上,供民眾參考,當然每個案件情況不盡相同,備而不用。祝大家都行車平安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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