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適任?工作態度不佳可以資遣嗎?淺談不能勝任工作
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某實業公司資遣1名業務專案經理,先以組織縮編為由,後改口不能勝任工作,事後又翻出兼賣涼麵等副業當理由將經理解僱,台南地方法院認定公司解僱違法,判僱傭關係仍存在、要按月補發薪水與提繳退休金。【自由時報2025-12-5報導】
在職場中,我們常聽到雇主以「你表現不佳」為由要求員工離職。但法律上的「不能勝任工作」並非雇主說了算,這背後有一套嚴謹的判定標準。
以客觀的工作能力與主觀上之工作態度為判斷標準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從兩個維度來觀察員工是否「確不能勝任」:
客觀上的「能力不足」:
員工的學識、品行、能力或體力,在客觀上無法達成雇主預期的工作目標(例如:工程師完全不會寫程式、業務員長期業績掛零且無改善跡象)。
主觀上的「能為而不為」:
員工具備處理工作的能力,但因為消極懈怠、態度傲慢或無意願投入,導致工作無法順利完成。這在實務上也被歸類為「不能勝任」。
注意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這是勞基法最重要的保護機制。雇主不能因為員工一次的犯錯或短暫的績效低落就直接開鍘。
在法律上,雇主必須證明已經「用盡一切手段」仍無法改善,才能合法解僱。這些手段包括:
給予輔導與教育訓練。
進行職務調整或降職(減薪需經員工同意)。
多次警告並給予改善期限(PIP 績效改進計畫)。
解雇必須是「最後一招」。如果雇主沒有先嘗試調整職務或輔導,直接跳到解僱,極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違法解雇」。
如果真的被「不能勝任」解僱了,員工有哪些權利?
即便雇主合法主張員工不能勝任,這依然屬於「非自願離職」,員工享有以下權利:
預告期間: 雇主須依年資提前告知(10 天至 30 天不等),或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資遣費: 必須依法給付資遣費(新制為每滿一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
謀職假: 預告期間內,每週可請 2 天支薪假外出找工作。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用以申請政府的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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