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簡述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
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空汙問題日漸受到台灣民眾重視,舉國關注的六輕公害訴訟案,其中第3案雲林地院12日宣判,駁回原告等37人主張,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團對於法官沒有讓專業機構鑑定,六輕台塑等5家公司排放氣體,是否危害民眾身體健康的證據調查,就宣布辯論終結而宣判,感到相當錯愕無奈。【公視新聞網2022-7-12報導】
在法律圈有一句流傳甚廣的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話聽起來很殘酷,但它道破了民事訴訟的核心。即便你說的是事實,如果拿不出證據,法律也難以站在你這邊。
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不像刑事訴訟有檢察官幫忙調查,法院基本上像是一個「中立的裁判」,由兩造雙方各自提出證據來說服法官。
1. 舉證責任的核心原則
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 前段: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簡單來說,如果你提出一個對自己有利的主張,你就有義務拿出證據證明它是真的。
你是原告: 你主張對方欠錢不還,你就要證明「有借貸合約」且「錢真的匯過去了」。
你是被告: 你主張錢已經還了,你就要證明「有還款紀錄」或「對方收錢的收據」。
2. 什麼是「舉證責任分配」?
當一件事情進入法庭,法官對事實真相感到「真偽不明」時,就會啟動舉證責任的分配。
如果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拿不出證據(舉證不能)。
那麼法官就必須判決這一方「承受不利的後果」(也就是敗訴)。
這就是為什麼律師總是強調,打官司其實打的是「證據」。
舉證責任的轉換
法律並非一成不變。在某些情況下,要求某一方舉證會顯得極度不公平(例如:消費者對抗大財團、病人對抗醫院)。這時法官可以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調整:
舉證責任倒置: 例如在某些侵權行為或消費爭議中,法律可能規定由被告證明自己「沒有過失」。
常見的證據種類
在民事法庭上,常見的證據包括:
書證: 契約書、本票、LINE 對話紀錄、電子郵件。
物證: 監視器畫面、損壞的物品。
人證: 證人的證詞。
鑑定: 專業機構的鑑定報告(如醫療鑑定、筆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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