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還脫產?小心觸犯「毀損債權罪」!
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國民黨前立委吳光訓涉炒股案被判刑定讞,目前正在監服刑。北檢另查出,吳光訓涉嫌毀損債權及操縱康友-KY股價,獲利928萬餘元,今天依證券交易法操縱有價證券價格等罪起訴。【中央通訊社2026-3-16報導】
在法律上,保護債權人的權利不只透過民事訴訟,當債務人惡意「脫產」時,刑法也會介入。
什麼是「毀損債權罪」?
根據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罪名的核心在於:當你的財產即將被法院強制執行時,如果你故意把車子過戶、把存款領光、或是把房子賤賣/贈與他人,企圖讓債權人扣不到錢,就可能構成本罪。
成立毀損債權三大關鍵
要構成這項罪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實務上認為,只要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名義」(例如:勝訴判決確定、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假扣押裁定等),就屬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損害債權的意圖:
債務人主觀上是為了讓債權人「拿不到錢」。
處分財產的行為:
包括毀壞(把東西弄壞)、處分(買賣、贈與、設定抵押權)、或是隱匿(把現金藏起來、把財產藏到別處)。
另外因為本罪是告訴乃論,債權人必須在得知脫產行為後的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果雙方達成和解,債權人也可以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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