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要件有哪些?預防性羈押要件?
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京華城案昨(26)日一審宣判,前台北市長柯文哲遭重判17年,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判10年、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判15年6月、柯文哲「大帳房」李文宗判4年6月。宣判後,法院隨即召開強制處分庭,裁定柯文哲維持7000萬元交保,沈慶京與應曉薇則各須再加保3000萬元。【yahoo!新聞2026-3-27報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及第 101-1 條,法院要裁定羈押被告,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層次的審查。
合法羈押的需具備的條件
1. 犯罪嫌疑重大(前提要件)
這是羈押的首要門檻。法官必須依據卷內證據(如證人證詞、監視錄影、證物等),客觀認定被告確實有「高度可能」實行了犯罪行為。這比一般「起訴」的門檻更高,需達到「嫌疑重大」的程度。
2. 具有法定羈押事由(必要要件)
僅有犯罪嫌疑是不夠的,還必須具備下列其中一種情形(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第 1 項):
逃亡之虞: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或藏匿的可能(例如準備好護照、在國外有資產)。
湮滅、偽造、勾串之虞: 被告可能毀滅證據、偽造證物,或與共犯、證人串供,影響真相調查。
犯重罪: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註:單純重罪不能作為唯一理由,仍須符合逃亡或勾串之虞)。
3. 預防性羈押(特殊要件)
針對某些特定犯罪(如放火、性侵害、竊盜、詐欺等),若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使沒有逃亡或串供風險,法官也可以裁定羈押(刑事訴訟法 第 101-1 條)。
羈押必要性的考量
羈押之必要性(比例原則)
這是最後的檢驗。法官必須考量:「如果不羈押,是否無法達成追訴或審判的目的?」
如果可以透過「具保(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較輕微的手段來確保被告到庭,就不能採取羈押手段。這體現了憲法上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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