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60歲施姓慣竊今年1月初在台鐵212次自強號列車,涉嫌摸走一名男子隨身袋子裡60萬元現金的貨款,被害人下車才發現巨款不翼而飛,警方根據目擊旅客提供的嫌疑人穿著與外觀特徵,調閱列車車廂及沿線周邊上百支監視器,日前逮捕施男,追回50萬,依加重竊盜罪嫌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聯合影音網2026-2-14報導】

中華民國刑法所規定的竊盜罪,有普通竊盜罪與加重竊盜罪兩種,加重竊盜罪(刑法第 321 條)與普通竊盜罪最大的不同,在於它考量的不是你偷了「多少錢」,而是你偷竊的「手段」是否對他人的人身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了額外威脅。

空間與手段的「侵入性」

普通竊盜可能只是順手牽羊,但加重竊盜往往涉及對私領域的暴力或非法侵入。這包括:
侵入住宅: 於夜間或平時侵入有人居住的建築物。
毀越門窗安全設備: 破壞門鎖、爬窗進去,這展現了更高的犯罪惡性。

工具與環境的「危險性」

即使你沒打算傷人,但如果你攜帶了足以造成威脅的物品,法律就會從嚴認定:
攜帶兇器: 只要你身上帶著客觀上足以對人身造成危險的工具(如螺絲起子、美工刀),就算你只是用來撬開鎖,也會構成加重竊盜。
結夥三人以上: 三人成虎,群體犯罪對被害人的心理壓力與社會治安的威脅遠大於單獨犯案。

在法律實務中,加重竊盜罪的刑責是 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這比普通竊盜罪(5 年以下、拘役或 50萬元以下罰金)要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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