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當包租公坐收租金,看似輕鬆愜意,實際上麻煩卻不少。E先生在新北市有間繼承公寓,租客經常不按時繳納房屋,需要每月催繳,甚至欠租2~3個月後才繳清,讓他十分困擾,因而找上包租代管業者,希望能夠免除這類瑣碎的麻煩。然而E先生接觸後包租業者後發現, 8年的租約,違約金竟然要高達120萬元,令他難以接受。【yahoo!股市2026-1-13報導】

在契約簽署過程中,我們常會約定「違約金」條款。但你知道嗎?法律上的違約金大致分為「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兩種,性質並不相同。

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

此種違約金的意思是雙方於簽約時先預估好:如果一方違約,大概會造成多少損失,以此為基礎,先約定一個賠償金額。此種約定有助於簡化賠償程序。一旦違約,受損的一方不必證明實際的損害金額,就能直接要求賠償這筆錢。不過原則上,拿了這筆錢後,就不能再另外要求其他的損害賠償。

懲罰性違約金

此種違約金的約定帶有「處罰」違約者的性質。如果一方違約,違約方除了要支付這筆違約金,如果還有其他損害,受損方還可以另外請求損害賠償。不過記得需要在契約中明確註明「懲罰性」字眼,否則法院通常會推定為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

無論是哪一種違約金,根據民法第 252 條,如果約定的金額過高,債務人都可以請求法院調整(酌減)到合理的金額。因此,合約不是寫越高就越能領到飽,還是要符合比例原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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