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隋棠於3年前以新台幣8250萬元買下位於北市大直明水路一戶138坪的豪宅。該社區管委會今年7月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隋棠繳清所積欠的11萬3,967元管理費。儘管法院因管委會未將催繳存證信函送達隋棠戶籍地址,裁定駁回聲請,但隋棠隨即在社群發文稱「事出必有因」,反控管委會對頂樓漏水置之不理。她表示,自己已自費近50萬元維修,因此以該筆費用抵銷應繳的管理費,並稱將捐100萬元作公益。【知新聞2025-9-22報導】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遇到主動去幫忙別人處理事情的情況。例如:鄰居出國旅遊,家裡水管突然破裂淹水,你趕緊請人來修繕;或是看到路邊車禍受傷的人,主動將其送醫並代付醫藥費。

這種「沒有義務,卻主動幫他人處理事務」的行為,在民法上被稱為「無因管理」,規定在我國民法第172條:「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無因管理的要件

無因管理所處理的事必須是「別人的事」。例如修理鄰居的屋頂、餵養走失的寵物。如果是處理自己的事,就不屬於無因管理。同時需要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也就是說在主動幫忙時,心裡是想著「我要幫某人處理這件事」。如果你誤以為那是自己需要處理的事情,則不符合此要件。最重要的一點,你必須沒有法律上的義務,也就是你與對方之間沒有契約關係等等,你也沒有一定要幫他的義務(如扶養義務等等)。
還有一點是, 管理行為必須符合對方的利益,且不違背對方顯而易見的意願。

無因管理會產生的效力

如果你是管理人, 你可以請求對方補償你因為幫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例如代墊的醫藥費、維修費)以及因此負擔的債務。不過同時你也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且需要以「有利於本人」的方式來管理。

若有相關問題欲尋求協助,歡迎致電台南邱霈云律師(電話:06-2512073或是0906775832)預約法律諮詢,將有專業律師協助您解決法律問題,保障您的權益。

LINE@:加入好友

粉專:追蹤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