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鄭中基結束和阿Sa蔡卓妍的婚姻後,2011年梅開二度,與娛樂新聞主播余思敏結婚,2人育有1女1子。他去年宣布在老婆陪同下赴美進行戒酒療程,不料完成療程,婚姻卻亮紅燈。據港媒22日報導,鄭中基和余思敏已決定離婚,但女方嫌他贍養費給得太少,因此準備循法律途徑解決。【中時新聞網2025-4-23報導】

什麼是贍養費?

依據我國《民法》第 1057 條的規定: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換言之,如果一方因離婚而陷入基本生活開銷難以維持的狀況,就可以向另一方請求合理的生活費用,以確保離婚後的基本生活不致受到影響。

贍養費怎麼請求?

  1. 協議離婚: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是否支付贍養費,以及金額和方式,並不一定要符合《民法》所規定的請求條件。

  2. 裁判離婚:
    如果是透過法院判決來請求贍養費,則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 不是因為請求贍養費一方的行為導致婚姻破裂。

    • 請求方由於年齡、身體狀況或其他客觀條件,無法工作維生,且沒有足夠財產維持生活。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無法工作」必須基於客觀事實,例如年老或健康因素。如果只是單純不願意工作,或雖然沒有工作經驗但身體狀況良好,都不屬於法律認定的正當理由。

此外,被請求方必須具備支付贍養費的能力。如果支付贍養費會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就違背了立法保障生活的目的,法院通常不會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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