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是什麼?侵害配偶權可以只告小三嗎?

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桃園一名擔任護理師的人妻青青(化名),遭工程師丈夫指控與另一名男子入住某五星級飯店並發生性行為,嚴重侵害配偶權,因而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青青沒有否認偷吃,反而辯稱「配偶權」概念不應成立,即便行為屬實,也不構成重大侵害。法官指出,青青將刑事責任與民事侵權混為一談,且未爭執相關事實,最終判決其應賠償丈夫20萬元,可上訴。【中時新聞網2025-7-28報導】
侵害配偶權是什麼?
如果另一半有外遇、出軌的情況,比較正式的用語就是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背於善良風俗之行為,在2020年5月前,我國還有通姦罪規定,所以如果發生上開情況,可能同時會有刑法通姦罪以及民法侵權行為的問題。而在通姦除罪化之後,外遇是否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就是目前實務上審理的重點。
配偶權是什麼權?現在一般民法上定義為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對於婚姻共同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人格身分法益。所以當你的另一半與第三人發生情感上糾葛的時候,就可以說你的配偶權被侵害了,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當然在訴訟上也必須提出相應的證據。
目前實務上有少數見解,認為配偶權並非法定權利,以及以慰撫金評價身分關係的情感並不適當等等,這部分就僅供參考。
侵害配偶權的被告為誰?
侵害配偶權的訴訟,可以同時提告配偶與第三者,也可以僅向第三者提告,因為外遇這件事,是在配偶與第三者有共識下發生,此時配偶與第三者負的是連帶債務,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所以無論是一起告,或是先告第三者,在程序上都是合法的。
若有相關問題欲尋求協助,歡迎致電台南邱霈云律師(電話:06-2512073或是0906775832)預約法律諮詢,將有專業律師協助您解決法律問題,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