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合法嗎?試用期怎麼提離職?

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近日接獲檢舉,指控某公司資遣員工時,未依規定提前10日將員工姓名、工作職務、資遣事由及離職日期等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經調查,該公司人資誤認「試用期」員工若不適任可逕行解僱,因此未進行資遣通報。對此,北市勞動局表示,此舉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依法可處3萬至15萬元罰鍰。【Yahoo!新聞2025-2-26報導】
試用期合法嗎?
在勞動基準法中,並沒有試用期的相關規定。但在契約自由的前提下,勞僱傭雙方依然可以約定試用期。
但即使是試用期,依然要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薪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加班費、工時等等,都要按照勞基法的規定,也必須幫員工保勞健保。
如果今天還在試用期就想提離職,如果工作已滿3個月,要注意有預告期間;如果是試用期沒通過的資遣,也要按照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並給予資遣費。
這樣看來,有無試用期似乎差異不大?其實重點在於勞雇雙方對於試用期的約定內容,諸如試用期間、工作內容、考核方式、考核標準、試用期間終止的條件及資遣費發放等事項加以明確規範 ,只要沒有違反勞基法的原理原則,則勞雇雙方都要遵守約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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