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會成立販毒罪?販賣毒品的最高刑罰是什麼?

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台中市刑大經網路巡邏查知以暱稱「八曜和茶」為名者,疑似從事毒品交易,經深入追查發現二十五歲潘男涉有重嫌,經長期跟監蒐證,見時機成熟,趁毒品交易時實施圍捕,當場查獲潘男販賣毒品,起出哈密瓜錠、大麻及咖啡包等,全案依法帶案偵辦。【Yahoo!新聞雲 2025-3-8報導】。
怎樣的行為會構成販賣毒品?
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法定刑度最重的是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如果是販賣一級毒品,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所以在毒品相關案件的審理中,販賣行為的認定是很重要的爭點。
簡單說販賣需要有「賣」的行為,跟有想要從中獲利的意思。
所謂賣,就是有收錢和交付毒品的外觀,要注意,如果你在這過程之中有幫人交付毒品或是幫忙收錢,都有可能會成為販賣的共犯。所謂獲利的意思,實務上認定的範圍很廣,只要你有想從中獲得好處,都算有想要獲利,即使只賺1元;上游會算你優惠價或多給你一點毒品;甚至有時候只是原價賣出沒有賺錢,都可能會被認為有販賣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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