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高雄市一名謝姓男子控訴,隔壁鄰居潘男與其母張婦於民國109年至111年間不當陳情、檢舉多達16次,甚至在他不堪其擾搬離住處後,對方還寄發存證信函騷擾租客。謝男認為,鄰居母子行為已侵害他「免於恐懼之自由」,且造成他身心恐慌,害怕租客提早終止租約,因此提告請求精神賠償。橋頭地院法官審酌後,認為謝男求償有據,判母親張婦應賠償新台幣1萬元。【Ettoday 2024-8-11報導】。
請求精神賠償的前提
大家常在講的精神賠償,或稱精神慰撫金,就是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明文依據是在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大概的意思是說,請求精神賠償的前提,是在一個人的身體、名譽、隱私等等權利被侵害的時候可以請求,如果是法條沒有寫的,比如說財物的受損,是不能請求精神賠償的。
另外,如果今天被害人是您的父、母、子、女或配偶,而且情況很嚴重的話,雖然您不是被害人本人,但您也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若有相關問題欲尋求協助,歡迎致電台南邱霈云律師(電話:06-2512073或是0906775832)預約法律諮詢,將有專業律師協助您解決法律問題,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