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許博傑合署律師

前些日子,胖傑看了日劇"我們離婚吧",在其中一集演到男方媽媽說到“如果沒有結合就不是出軌”這讓胖傑想到是精神出軌是否會構成侵害配偶權呢?

下列試著用精神出軌為關鍵字,查詢判決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決(判決並非全部為終局確定判決,僅供參考)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50號判決
「......但除上開訊息外,卻完全未見其他具有性暗示或強烈情愛意涵之詞語,實際上僅是被告自陳有曖昧好感之「精神出軌」情事,難認被告有自承侵害配偶權行為之意。又人之內在思維本應為絕對自由而不受任何限制之領域,若非因此引致客觀上之其他侵害行為,單純之「精神出軌」本身自無侵害配偶權之可言。」

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530號判決
「......4.原告雖另提出其與甲○間之訊息紀錄,主張甲○已經為其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向原告道歉,並表示原告求償30萬元為合理,但細繹此等訊息內容,甲○實際上僅是自陳對乙○○有曖昧好感之「精神出軌」情事,並因未能妥善拿捏與乙○○之距離、互動太過頻繁所造成原告困擾,對原告感到心理上之愧疚;然仍多次強調其與乙○○之間沒什麼、是清白的、沒有發生齷齪事情等語......,難認其有自承侵害配偶權行為之意思。又人之內在思維本應為絕對自由而不受任何限制之領域,若非因此引致客觀上之其他侵害行為,單純之「精神出軌」本身自無侵害配偶權之可言;且依上開說明,足以導致配偶不悅之社交往來行為,與足以構成民法侵權行為責任之侵害配偶權行為,範圍亦非當然相同。依上述,本件被告間之往來、互動行為,既未達到具有情愛或性相關意涵之親密程度,縱使甲○對乙○○主觀上確有好感,且此等頻繁往來為原告所不喜,仍無從有配偶權之侵害。」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號判決
「......爰審酌原告家庭婚姻生活雖因被告之行為受有負面影響,導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然被告本件行為乃與甲○○於通訊軟體為脫衣視訊,尚無證據證明其與甲○○實際上發生肉體關係,雖使甲○○精神出軌,然對原告婚姻之侵害程度應仍小於長期穩定之婚外感情生活與婚外性行為,衡量被告與甲○○上開不當交往行為對原告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破壞情形、原告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及兩造之職業、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50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50萬元為適當......」

代結論
在肯認配偶權屬於民法上的權利前提之下(實務上有判決採否認見解,以後有機會再做分析),由上述判決可知,實務上會從往來的訊息、對話、影像去檢視。如果被告間之往來、互動行為,未達到具有情愛或性相關意涵之親密程度,縱使有原告的配偶對第三方有主觀的好感,且其頻繁往來為原告所不喜,仍無法認定有配偶權之侵害。

但如同上開編號3.判決提及被告間之往來、互動行為,已達到具有情愛或性相關意涵之親密程度(於通訊軟體為脫衣視訊),此時仍有可能成立配偶權之侵害。

以上,供民眾參考,當然每個案件情況不盡相同,歡迎來電向許博傑律師相約付費諮詢 0906541685;06251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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