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丘瀚文律師

 

「離婚後 我沒了孩子 不就一無所有?」 「丘律師 我不能看那個賤人跟她雙宿雙飛 我至少要拿回我的孩子」

「人沒了 我至少要留住孩子啊 ..」 「不行 我不能讓他好過 孩子必須跟我」

這個客戶滿臉流淚嘶吼著crying

但我已分不清他是想讓對方懊悔

還是對孩子未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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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一下離婚後 小孩的處理方式

1.能協議-->用協議

2.協議不成-->起訴->調解談談看-->社工訪視報告-->法官認定小孩跟誰走比較妥適(並給予他方探視小孩權利)

最簡單的圖說 就是上面

你們雙方能談妥當然是最好yes

但來找律師 十之八九是不能談了

這時候就要打一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訴訟

流程上 提出訴訟後

就會有專業社工聯繫 說要去家庭訪視

 

社工的訪視內容蠻仔細的enlightened

我稍微列舉幾個點給大家體會一下

1.收入狀況

2.家中整潔狀況

3.是否有獨立房間

4.尖銳物品放置地點

5.是否有煙味

6.距離市區距離

7.對小孩的教養規劃

羅列出來就是幾百點跑不掉

 

當然法官還會考量一些很特殊的原則enlightened

EX

1.幼兒從母原則-->子女在很小的時候通常會判給母親

2.繼續性原則-->盡量不要讓子女變動現在處所

3.主要照顧者原則-->誰擔任小孩出生迄今的照顧者 就給他當下去

 

社工做出報告後,基本上就會送給法官

這份報告拘束力蠻強的

雖然偶爾也會有法官不依照訪視報告判

但基本上法官都會尊重社工的報告內容 去判斷子女跟誰走最好

白話文就是:綜和評比,PK小孩跟誰走 對他成長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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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律ㄉ心得mail

出來自己做律師一陣子了

其實這種家事案件很常見

每次都有很多感觸

這類案件難的都不是法律層面

難的都是人心

訴訟難免相互攻防

但彼此也曾經愛過、分開了 又不願意一無所有

程序中翻舊帳大賽

只會讓彼此的心更難受frown

更甚者,認為自己沒拿下小孩這一局

彷彿就是不適格父母

矮了對方一階

但贏了訴訟 拿了孩子

獨自一人扶養孩子至成年的苦 又豈是旁人能理解

 

家事訴訟

我甚少看到贏家

只看到三顆破碎的心在彼此掙扎broken heart

「孩子、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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