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許博傑律師

律師,因為車禍就醫而聲請醫療診斷證明書支出的費用,我能向肇事者請求支出的費用嗎?本文章試著從查得的判決去觀察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776號民事判決
按診斷書費用,如係被害人為證明損害發生及其範圍所必要之費用,應納為損害之一部分,得請求加害人賠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上訴人主張因系爭傷害支出診斷證明書費用660元(420元+240元=660元)等語,並提出新光醫院105年7月6日診斷證明書、慈濟醫院105年10月22日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為證(見原審附民卷第10頁、第15頁、本院卷第105頁、第111頁),堪認診斷證明書費用660元係被上訴人為證明損害範圍所花之費用,自為損害之一部分,上訴人辯以診斷書費用非醫療必要費用云云,依上開說明,自無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等3人另抗辯證明書費不應請求云云,惟按診斷證明書費用,為證明傷害之發生及醫療行為之內容與存在期間所必要之費用,自屬醫療必須之費用(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上訴人◎◎◎等3人此部分抗辯,尚非可採。

 

關鍵在於法院如何認定診斷證明書費用是否為證明傷害之發生及醫療行為之內容與存在期間所必要之費用
由上述判決觀察,在符合於診斷證明書費用是為證明傷害之發生及醫療行為之內容與存在期間所必要之費用之要件下,大多肯認可以請求。是以,被害人必須要提出更多佐證主張用以證明診斷證明書費用是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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