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霈云律師

高雄一名女中醫婚後生下重度智能障礙兒子,卻在兒子2歲時離婚,將稚子交給前夫扶養,前夫2019年病逝,現年已45歲的殘障兒生活無法自理,被社會局安置到養護中心,即使有補助,每月仍欠安養中心近萬元,只好採取法律訴訟,請求女中醫付給扶養費,不料名下擁有6千萬財產的女中醫竟嗆:「就算只出100元也不要養他」,但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認定女中醫有扶養兒子義務,判決要付這筆費用。

【中時新聞網2021-02-06】
完整新聞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206000958-260402

  
第一點:扶養費酌定請求

因為父母親是孩子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即使父母離婚了,在孩子未成年前,父母對孩子仍然有扶養義務。
若父母親有不願意支出扶養費的情形,此時可以請求法院酌定父母親應該給付的扶養費金額,這時候法院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出發,審酌經濟能力後,來酌定父母親應負擔的扶養費比例。
而且因為這類型事件涉及未成年子女保護之公益,所以酌定的扶養費金額時,法院不受請求金額若干的拘束。


第二點:扶養費協議履行

如果父母雙方對於扶養費的給付方式已經有過協議,而有一方不願意按照協議來給付扶養費時,這時候的處理方式就不是請法院酌定金額,而是請求對方要履行協議。
因為協議內容對於做出協議的當事人具有拘束力,原則上法院應該在不超出協議範圍內為裁判。例外在法院認為協議內容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地方時,協議可能不生效力,法院可依職權酌定適當的分擔金額。


第三點:成年後的扶養費

一般請求扶養費大部分是到成年為止,不過法律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而現在一般來說孩子就讀大學為專職學生的情況很常見,有時候無法要求孩子在外自行尋覓工作謀生,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孩子雖然成年,但仍屬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還是有向父母請求扶養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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