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霈云律師

「這土地是家族大家共有的,上面有一棟鐵皮屋,現在是某某某在使用,可是其他共有人有意見,怎麼辦?」

類似上面的疑問,常常發生在祖產經過一代代繼承後,共有人間基於某些原因對於土地和房屋的使用產生爭執的狀況,看似單純的土地和房屋問題,其實暗藏了許多法律問題需要一步步處理。


第一點:要向誰請求拆除?

如果房屋是有經過所有權登記的,那原則上是向房屋所有權人請求。不過實務上,尤其是在鄉間,常常有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這時候一般會以建物起造人為事實上處分權人,如果是誰蓋的房屋已經不可考,就必須參考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水電費的繳款人,或是實際使用人等等資料來協助判斷。


第二點:向房屋使用人請求給付金錢?

今天有人佔用土地而沒有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有點類似等於說你使用土地卻沒有支付租金的概念,這時候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向房屋的使用人請求支付佔用土地的對價,稱為類似租金的不當得利。


第三點:默示分管契約?

如果對於共有土地長期以來的使用狀況,不曾有人提出抗議,也沒有互相干涉的話,有時候會被認為共有人間對於共有物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這時候就難以因為之後的紛爭,而請求拆屋還地或是類似不當得利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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